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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峰与黄*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9)渝0105民特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世玲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重庆市江北区XX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特13号

  申请人:谢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XX,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黄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谢XX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黄XX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XX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XX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谢XX负担。

  审 判 员 任中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9-02-26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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