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XX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特13号
申请人:谢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XX,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黄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谢XX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黄XX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XX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XX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谢XX负担。
审 判 员 任中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