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p align="center">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p><p align="center"> 刑 事 判 决 书</p><p align="center"> (2018)赣1128刑初46号</p><p> 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p><p> 被告人曹国宝,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友谊关边防检查站武警抓获,同年8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p><p> 被告人徐显忠,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p><p> 辩护人陈林志,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p><p> 被告人邓水生,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p><p> 被告人徐宣荣,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石匠,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p><p>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普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及被告人徐显忠的辩护人陈林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p>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大约在2016年初,被告人曹国宝与其妻子“史拉萌”(柬埔寨籍)为了挣钱,便想通过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嫁人,自己从中收钱的方式挣钱。</p><p> 2016年2月左右,蔡某2(另案处理)得知曹国宝夫妇有办法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便找到曹国宝夫妇面谈,让曹国宝夫妇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过来交由他去介绍嫁人挣钱。在蔡某2催促下,曹国宝夫妻答应去操作此事。蔡某2将与曹国宝夫妻商谈合作的情况如实告诉了被告人徐显忠,徐显忠同意与蔡某2合伙。不久,曹国宝妻子物色到两名柬埔寨女子后,联系了蔡某2,蔡某2与徐显忠商量后决定以每名女子付6万元的价钱接收两名女子,但提出要将人送到南昌交接。之后,曹国宝妻子带两名柬埔寨女子先从柬埔寨到越南河内,再转到与中国凭祥市接壤的越南边境,将柬埔寨女子交给越南籍老太婆,由老太婆安排柬埔寨女子走山路偷渡进入广西凭祥,到达友谊关停车场,由名叫“谢某”的当地司机安排车辆走小路绕开边防检查站后再换乘“谢某”的车到南昌交给蔡某2带回景德镇,蔡某2、徐显忠先付了2万元给曹国宝妻子,同时让曹国宝继续回柬埔寨带人来给他们。蔡某2、徐显忠介绍两名女子嫁人后,将余款10万元付给了曹国宝。本次的两名柬埔寨女子中,护照号N00364560的女子后来嫁给了本县鄱阳镇夏家村姓占的男子。</p><p> 2016年4月份,曹国宝夫妇通过上述同样途径带了两名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到南昌交给蔡某2带回景德镇,蔡某2、徐显忠先付了2万左右给曹国宝妻子,并让曹国宝妻子继续回柬埔寨带人来给他们。蔡某2、徐显忠将两名女子介绍嫁人后将尾款(按每人6万元计)给了曹国宝。本次两名柬埔寨女子中,护照N00461034的女子嫁给了本县昌洲乡姓徐的男子;另一女子“阿某4”已返回柬埔寨。</p><p> 因蔡某2叫曹国宝夫妇继续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曹国宝夫妇提出先预付3万元做本钱。蔡某2、徐显忠预付了3万元,曹国宝出具了借条。2016年6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带了两名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到南昌交给蔡某2。蔡某2、徐显忠将两名柬埔寨女子介绍嫁人后,按前面两次同样的价钱付款给了曹国宝夫妇。</p><p> 2017年7月份,因曹国宝妻子的越南表哥想念已嫁到中国的女儿,要求曹国宝妻子将其女儿带回越南,曹国宝妻子联系蔡某2帮忙。蔡某2和徐显忠商谈好,一起欺骗曹国宝妻子说已找到了该越南女子,但提出条件再带二名柬埔寨女子交换带回的越南女子,另一个女子蔡某2支付2万元。7月13日左右,曹国宝妻子与蔡某2约定到南宁接人,7月15日,蔡某2、徐显忠在没有找到越南女子的情况下包车到南宁接人,曹国宝夫妇安排两名柬埔寨女子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入境后在南宁交给蔡某2、徐显忠。徐显忠付了200元给曹国宝。7月17日,蔡某2、徐显忠将其中一名女子“阿某1”介绍嫁到安徽宿松县姓郑的男子,收取男方礼金7.8万元,徐显忠分得2万多元。另一名护照号N00886063的女子于7月18日从蔡爱国家中逃走后被人带到了公安机关。</p><p>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水生得知曹国宝夫妇有办法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主动联系到曹国宝妻子,让曹国宝夫妇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来中国交由他去介绍嫁人挣钱。曹国宝妻子物色到两名女子后,与邓水生谈好到南宁接人,每个女子4万元。2016年10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安排二名柬埔寨女子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入境并在南宁交给邓水生。邓水生先付了2万元给曹国宝,邓水生将两名女子带回鄱阳介绍嫁人后,将尾款6万元付给曹国宝,并让曹国宝夫妇继续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过来给他。2017年2月份,曹国宝夫妇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带了两名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到南宁交给邓水生带回鄱阳。邓水生通过他人介绍将两名女子嫁到了余干县,其中护照号N00744967的女子在男方家待了一段时间后逃走,另一女子因不愿在男方家生活被退还给了曹国宝,曹国宝将该女子交由被告人徐宣荣介绍嫁到了余干县,收取了徐宣荣5万元。被告人徐宣荣通过这次与曹国宝合作后,让曹国宝夫妇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来交给他介绍嫁人。2017年6月份,曹国宝妻子物色到三名柬埔寨女子后通过刘某2(柬埔寨籍)与徐宣荣联系,如徐宣荣接收的话就安排这三名女子偷渡过来,徐宣荣同意。之后,曹国宝夫妇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带三名偷渡入境的柬埔寨女子(护照号分别为N00877314、N00877315、N00817157)在南宁交给徐宣荣,徐宣荣将该三名女子带回鄱阳后,因其中两名女子年龄偏大,一名女子已怀孕,故介绍嫁人未能成功。于是徐宣荣联系曹国宝夫妇将三名女子退回,并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4万元。该三名女子在暂住刘某2家期间逃到公安机关求助。</p><p>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徐宣荣经刘某2(柬埔寨籍)介绍认识了一越南女子“阿某2”,主动与阿某2商议叫其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交给他介绍嫁人,双方谈好价钱每个女子6.5万元。过了段时间,“阿某2”带一名偷渡入境的柬埔寨女子(护照号N00845045)到乐平交给徐宣荣。徐宣荣将该女子介绍嫁给浮梁县姓段的男子,收取男方礼金9.4万元。后来,该柬埔寨女子于10月份从男方家中逃走。</p><p>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曹国宝伙同被告人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等人组织柬埔寨女子偷越国境入境中国,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国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徐显忠、徐宣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邓水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p><p> 被告人曹国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他主要是配合妻子“史拉萌”给蔡某2、徐显忠等人介绍柬埔寨女子来中国嫁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p><p> 被告人徐显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曹国宝夫妇每次介绍柬埔寨女子过来都是与蔡某2联系,其只是帮忙介绍嫁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p><p> 被告人徐显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显忠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徐显忠在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客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被告人徐显忠与曹国宝不构成共同犯罪,徐显忠只是将曹国宝夫妇组织偷越到中国的柬埔寨女子介绍嫁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徐显忠没有参与组织、合谋将柬埔寨女子偷越入境中国。3、如果认定被告人徐显忠的行为构成犯罪,徐显忠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徐显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①徐显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徐显忠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曹国宝、蔡某2明显要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指控徐显忠参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柬埔寨女子四次八人证据不足,应认定为三次六人;④徐显忠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p><p> 被告人邓水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第一次去南宁是曹国宝包车接人,赚取车费,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p><p> 被告人徐宣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p><p>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曹国宝与妻子BUNSREYMOM(女,中文名“史拉萌”,柬埔寨籍,刑拘在逃)商议通过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介绍嫁人从中挣钱(将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介绍嫁给中国男子从中收取彩礼赚钱)。曹国宝和妻子BUNSREYMOM事先与中国本地的中间人联系好,由曹国宝夫妇将来中国嫁人的柬埔寨女子从柬埔寨绕道越南,然后从越南偷渡到中国交给本地中间人介绍嫁人,中间人则向男方收取彩礼后再按事先约定的金额向曹国宝夫妇支付礼金,中间人也从中赚钱。曹国宝夫妇向女方家支付部分彩礼和开支外,剩余部分归为己有。</p><p> (一)2016年2月许,蔡某2(另案处理)得知曹国宝夫妇有办法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嫁人,便找到曹国宝夫妇让曹国宝夫妇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过来交由他介绍嫁人挣钱。曹国宝夫妇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徐显忠接受蔡某2的邀请一起合伙与曹国宝夫妇进行合作。不久,BUNSREYMOM物色到两名来中国嫁人的柬埔寨女子后,便联系蔡某2,双方商量由蔡某2、徐显忠以每名女子付给曹国宝夫妇6万元接收二名女子介绍嫁人,BUNSREYMOM将柬埔寨女子送到南昌,蔡某2到南昌接人。商议后,BUNSREYMOM将二名柬埔寨女子(其中一女子名为DYPONY,护照号P00364560,入境越南签印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记录。)先从柬埔寨带到越南河内,再转到与中国凭祥市接壤的越南边境交给一越南籍老太婆,由老太婆安排柬埔寨女子走山路偷渡进入广西凭祥到达友谊关停车场,再由一名当地司机“谢某”开车将人送到南昌交给蔡某2,蔡某2、徐显忠先支付2万元给BUNSREYMOM,并让BUNSREYMOM继续回柬埔寨带柬埔寨女子过来嫁人。曹国宝则留下等蔡某2、徐显忠将柬埔寨女子嫁人后收取余款。上述两名柬埔寨女子经蔡某2、徐显忠介绍嫁人后,蔡某2将余款付给了曹国宝,曹国宝收款后留下部分费用后都汇给BUNSREYMOM。2016年端午节后,蔡某2将DYPONY介绍嫁给了鄱阳镇夏家村男子占某。2017年1月9日,DYPONY从占某家中逃走。</p><p> 2016年4月份,曹国宝夫妇通过上述同样途径将两名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其中一女子名为NHEANMAKARA,护照号N00461034,2016年4月13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另一女子名为“阿某4”,系NHEANMAKARA表姐)到带南昌交给蔡某2,蔡某2、徐显忠先付了2万元给BUNSREYMOM,并让BUNSREYMOM继续回柬埔寨带人来给他们。后蔡某2、徐显忠将两名女子介绍嫁人,并将余款付给了曹国宝。NHEANMAKARA经介绍嫁给了鄱阳县昌洲乡马湖村一姓徐男子;另一女子“阿某4”则经介绍嫁到乐平市一男子,后“阿某4”从男子家中逃走并返回柬埔寨。</p><p> 2017年7月份,BUNSREYMOM越南表哥的女儿嫁到中国后失去了联系,BUNSREYMOM的表哥让BUNSREYMOM想办法找到并将其带回越南。BUNSREYMOM便联系蔡某2帮忙寻找。蔡某2无法联系到该越南女子,但蔡某2与徐显忠商议欺骗BUNSREYMOM说已找到了该越南女子,要BUNSREYMOM再带两名柬埔寨女子作为交换,BUNSREYMOM表示同意。BUNSREYMOM物色到两名柬埔寨女子后便联系蔡某2到南宁换人。7月15日,蔡某2、徐显忠在没有找到人情况下,仍包车到南宁接人。蔡某2、徐显忠到南宁后,曹国宝将两名柬埔寨女子(其中一女子名为BONSINET,护照号N00886063,2017年7月8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另一名女子名为“阿某1”)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偷渡入境,并在南宁交给蔡某2、徐显忠带回鄱阳县凰岗镇。7月17日,蔡某2、徐显忠将柬埔寨女子“阿某1”介绍嫁给安徽省宿松县一郑姓男子。另一柬埔寨女子BONSINET则于7月18日从蔡爱国家中逃走,后被人带至鄱阳县公安局凰岗派出所,经公安机关遣送回国。</p><p>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p><p>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2017年7月15日,蔡某2、徐显忠到南宁从曹国宝手中接回的二名柬埔寨女子中的“阿某1”经刘某1介绍嫁给安徽宿松县一郑姓男子,“阿某1”后随郑姓男子及其父母往广东打工。</p><p>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证明被告人曹国宝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上半年有过多笔银行存款、汇款记录,期间曹国宝的银行账户与其妻子在越南银行账户之间也有过多笔转账记录。蔡某2账户于2016年6月29日和7月26日汇款到曹国宝妻子在越南账户。2016年6月6日曹国宝向蔡某2借款3万元。</p><p> 3、曹国宝妻子BUNSREYMOM(护照号N00269400)和曹国宝(护照号E07696167)的出入境记录,证明曹国宝妻子BUNSREYMOM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12月17日出入境记录;2017年后没有入境记录。曹国宝在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7月24日出入境记录。</p><p> 4、曹国宝与其妻子BUNSREYMOM的结婚证、BUNSREYMOM的签证信息,证明曹国宝与BUNSREYMOM为夫妻关系,BUNSREYMOM系合法入境。</p><p> 5、遣送出境决定书,证明鄱阳公安局于2017年8月15日决定对柬埔寨女子BONSINET(护照号N00886063)遣送出境。</p><p> 6、柬埔寨女子DYPONY的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护照号N00364560的柬埔寨女子DYPONY于2016年1月23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记录。经徐显忠、蔡某2签字确认该女子是其2016年经曹国宝夫妇带来的柬埔寨女子。</p><p> 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曹国宝是其亲戚,前年底,曹国宝夫妻计划弄柬埔寨女子从越南偷渡过来。蔡某2、邓水生为从曹国宝夫妇那里购买柬埔寨女子,都让徐某1介绍曹国宝认识。</p><p> 8、辨认笔录,证明经徐某1辨认,曹国宝夫妻二人是将柬埔寨女子从越南偷渡来中国的人。</p><p> 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3日,蔡某2、徐显忠包某的车去广西接柬埔寨女子。7月14日凌晨到达南宁,7月15日下午蔡某2、徐显忠把两个柬埔寨女子带上了车,徐某2返回凰岗后将二名柬埔寨女子送到了蔡爱国家中。</p><p> 10、辨认笔录,证明经徐某2辨认曹国宝就是送柬埔寨女子上车的男子,BONSINET就是2017年7月15日同蔡某2、徐显忠从南宁接回来的其中的一个柬埔寨女子。</p><p>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5日,蔡某2叫李某1帮忙开车去南宁找曹国宝接二名柬埔寨女子,蔡某2、徐显忠、徐某2一起开车到南宁去找曹国宝接了二名柬埔寨女子返回凰岗。第二天蔡某2叫李某1开车将其中一名年轻点的女子嫁到安徽,蔡某2收了男方7.8万元,并将另一位柬埔寨女子送到蔡爱国家。李某1还帮蔡某2到南昌接过柬埔寨女子,一次是去年正月,第二次是去年3月份,都是和蔡某2到南昌接二名柬埔寨女子回来。今年这次蔡某2利用曹国宝夫妇有求于他于是同徐显忠合伙骗了曹国宝夫妇帮他们弄了二名偷渡女子来。</p><p> 12、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1辨认出曹国宝夫妻二人及名字SINET(护照号N00886063)的柬埔寨女子是其7月15日从南宁接回来的。</p><p> 13、证人PREUNGREY(柬埔寨女子)的证言,证明大概7月17日早8点,蔡某2叫PREUNGREY去帮忙做翻译。PREUNGREY与蔡某2朋友包车送柬埔寨女子“阿某1”到男方家去,PREUNGREY收了男方家7.8万给蔡某2。当晚PREUNGREY和蔡某2、另一名柬埔寨女子坐车回了凰岗。第二天上午,那个柬埔寨女子逃跑了。PREUNGREY与二名柬埔寨女子交流时,那二名柬埔寨女子告诉PREUNGREY,她们是从越南偷渡过来的。</p><p> 14、证人BONSINET(柬埔寨藉、护照号N00886063)的证言,证明BONSINET是自愿来华嫁人的。BONSINET和“阿某3”是一个短头发女子“萌萌”带他们偷渡进入中国,然后由“萌萌”的老公就包车来接他们到凰岗的。第二天“阿某3”就被介绍嫁出去了。7月18日,BONSINET因为害怕就从老板家跑出来,后被人带到了公安机关。</p><p> 15、辨认笔录,证明经柬埔寨女子BONSINET辨认出带她们偷渡的人曹国宝和曹国宝老婆,徐显忠、蔡某2、李某1、徐某2就是从南宁接她和“阿某3”到凰岗的人。</p><p> 16、护照信息及入境中国记录查询,证明柬埔寨女子BONSINET,护照号为N00886063,2017年7月8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p><p> 17、证人NHEANMAKARA(柬埔寨藉、护照号N00461034)的证言,证明NHEANMAKARA和其表姐“阿某4”是2016年4月13日从柬埔寨到越南,4月14日到中国来嫁人。柬埔寨的阿萌通过媒婆找到他们问是否愿意来中国嫁人,愿意就给他们父母2000美金。媒婆带他们去金边办了护照后,阿萌就到金边带他们到越南,阿萌的老公带他们到中国景德镇。后一男子家住了一段时间,“阿某4”嫁到乐平,NHEANMAKARA就嫁给了现在的老公。“阿某4”在乐平没多久就逃走了。</p><p> 18、辨认笔录,证明NHEANMAKARA辨认出蔡某2是介绍其嫁人的男子;辨认出曹国宝夫妇就是带他们来中国的人。柬埔寨女子NHEANMAKARA对景德镇市周路口派出所提供的一张照片中的三个女子进行辨认,辨认出三名女子中的中间位置女子是一同偷渡来中国的表姐“阿某4”。</p><p> 19、护照信息及入境中国记录查询,证明柬埔寨女子NHEANMAKARA,护照号N00461034,2016年4月13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p><p> 20、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徐某3的弟弟徐金波去年娶了个柬埔寨女子NHEANMAKARA(护照号N00461034)为妻,是从一蔡姓老板那花了10.5万元娶回来的,NHEANMAKARA今年还生了个女儿。</p><p> 21、辨认笔录,证明经徐某3辨认出蔡某2就是姓蔡的老板。</p><p> 22、证人占某的证言,证明去年端午节后一天,经其朋友雷某1介绍,从蔡某2处花12万元娶了一个柬埔寨女子,今年1月9日逃走了。该柬埔寨女子护照名DYPONY,护照号N00364560。</p><p> 23、柬埔寨女子护照信息及入境中国记录查询,证明柬埔寨女子名字DYPONY的护照号N00364560。DYPONY于2016年1月23日入境越南,入境中国没有符合条件记录。</p><p> 24、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及收条,证明占某花12万元娶了柬埔寨女子DYPONY,2017年1月9日该女子逃走了,后蔡某2退回占某的彩礼钱2.7万元。</p><p> 25、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其朋友占某从蔡某2处花12万元取了一个柬埔寨女子,2017年1月份,那名柬埔寨女子突然偷偷离开了。</p><p> 26、同案人蔡某2供述,证明2016年初,蔡某2、徐显忠与曹国宝夫妻谈好由曹国宝夫妻物色柬埔寨女子来中国嫁人,曹国宝夫妇将柬埔寨女子送到南昌,蔡某2、徐显忠到南昌接人。蔡某2、徐显忠按每个柬埔寨女子6万元付给曹国宝夫妇。后曹国宝老婆到柬埔寨物色了两名女子,将人送到南昌,蔡某2、徐显忠接收了这二名女子,并按每人6万给了曹国宝夫妇。后这两名女子被蔡某2、徐显忠嫁出去了。后蔡某2和徐显忠叫曹国宝夫妻继续帮他们带人过来,大概过了十几天,曹国宝说他老婆带了两个柬埔寨女子到了景德镇,第二天蔡某2、徐显忠接收后,蔡某2通过一个认识的老头子将其中一名女子以9万元嫁到团林,另外一个以8万嫁到乐平,付清曹国宝的钱后,蔡某2、徐显忠各分得2万元。去年端午节左右,蔡某2曾介绍一名柬埔寨女子嫁给占某,这女子是年年初时偷渡来的,被介绍嫁给了金盘岭上兰一个男子,该女子不愿与那男子一起生活,后再嫁给了占某。今年年初,这女子再次逃跑。今年7初,曹国宝老婆打电话说让蔡某2帮忙找她越南侄女。蔡某2答应但要求曹国宝老婆弄两个偷渡的柬埔寨女子来嫁人。后曹国宝老婆打电话说已帮物色好了柬埔寨女子,并安排偷渡到南宁交给蔡某2,让蔡某2带她越南侄女去交换,蔡某2谎称可以。7月13日蔡某2与徐显忠包车往南宁接人。7月15日上午,蔡某2将两名柬埔寨女子接上车,并骗曹国宝说他老婆的越南侄女带来后又被警察抓走了。7月17日,蔡某2、徐显忠就将其中一个年轻点的女子嫁人了,收到7.8万元,蔡某2分了2.6万给徐显忠、蔡某2得了5.2万。7月18日,另一个未嫁出柬埔寨女子从蔡爱国家逃跑到了派出所求救。</p><p> 27、被告人曹国宝的供述,证明曹国宝妻子BUNSREYMOM(柬埔寨籍,中文叫史拉萌),为了挣钱就想到弄偷渡的柬埔寨女子卖给中国老板挣钱。曹国宝妻子在柬埔寨物色愿意来华嫁人的柬埔寨女子,曹国宝妻子就带女子到越南,安排这些柬埔寨女子偷渡进入中国凭祥,由曹国宝在凭祥友谊关这边接这些柬埔寨女子,再带领柬埔寨女子乘坐谢某的车到南宁或南昌,等中国老板将这些柬埔寨女子嫁出去。曹国宝拿到钱后就把钱打给其老婆。曹国宝夫妇跟蔡某2、徐显忠、徐宣荣、邓水生都合作过。蔡某2他们是通过介绍柬埔寨女子嫁人,高价收取礼金从中赚钱。2016年初,蔡某2、徐显忠叫曹国宝老婆帮忙物色柬埔寨女子来中国嫁人,曹国宝老婆物色到两名柬埔寨女子后,便联系蔡某2,由蔡某2、徐显忠以每名女子付给曹国宝夫妇6万元,到南昌接收二名女子介绍嫁人。2016年4月份,曹国宝夫妇通过上述同样途径带了两名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到南昌交给蔡某2带回景德镇,蔡某2、徐显忠先付了2万元给曹国宝妻子,并让曹国宝妻子继续回柬埔寨带人来给他们。2017年7月份曹国宝老婆的越南表哥想念已嫁到中国的女儿,叫曹国宝老婆想办法找到其女儿并将其带回越南。曹国宝老婆便联系蔡某2帮忙寻找,蔡某2再带二个柬埔寨女子作为交换带回的越南女子,另一个女子蔡某2支付2万元。曹国宝老婆联系了两名越南女子,并约定由蔡某2到南宁接人。7月15日,蔡某2、徐显忠包车到南宁接人,曹国宝夫妇则安排两名柬埔寨女子交给蔡某2、徐显忠。曹国宝问蔡某2那越南女子在哪里,蔡某2说被景德镇警方抓走了。</p><p> 28、被告人徐显忠的供述,证明徐显忠与蔡某2从去年正月至今年七月多次从曹国宝夫妇那里购买了偷渡来华的柬埔寨介绍嫁人,每次二名。曹国宝夫妇是由曹国宝老婆物色来华嫁人的女子后,将她们带到越南偷渡到广西凭祥,曹国宝在凭祥边关附近接人,然后走小路绕开边防检查站上大路到南宁将人交给徐显忠、蔡某2。徐显忠与蔡某2是合伙关系。今年6、7月份,蔡某2说曹国宝老婆让他找到之前嫁到中国的越南侄女,交给曹国宝带回越南,蔡某2同意但提出要拿二个柬埔寨女子来换。蔡某2欺骗曹国宝老婆,骗曹国宝夫妻帮忙带了二个女子来过来嫁人。后曹国宝老婆打电话说物色好了柬埔寨女子,并安排偷渡到南宁交给蔡某2,让蔡某2带她越南侄女去交换。7月15日上午,蔡某2在南宁将二名柬埔寨女子接上车,并骗曹国宝说他老婆的越南侄女带来后又被警察抓走了。7月17日,蔡某2、徐显忠就将其中一个女子嫁人了,收到7.8万元,蔡某2分了2.6万给徐显忠、蔡某2得了5.2万。第二天,另一个未嫁出的柬埔寨女子从蔡爱国家逃跑到了派出所。去年曹国宝夫妻还帮徐显忠与蔡某2带过二次柬埔寨女子来中国嫁人,每次二个柬埔寨女子。徐显忠与蔡某2到南昌接后人将女子介绍嫁人,再按每个人6万给曹国宝夫妇。</p><p> 2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去年7月27日,曹国宝要打钱给他老婆,叫王某临时办了张中国银行的卡(附银行卡复印件,卡号62×××83)汇了4万元(兑换成美金)到他老婆账户。</p><p> 30、辨认笔录,证明经蔡某2辨认出照片中的11号女子(“阿某1”)是通过刘某1介绍嫁到安徽的柬埔寨女子,并辨认出了刘某1;辨认出曹国宝夫妻二人;辨认出护照号N00886063,名字SINET的柬埔寨籍女子是其7月15日到南宁接回的女子。经徐显忠辨认出护照号N00886063名字SINET的柬埔寨女子是其到南宁接到的女子,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女子(“阿某1”)是其今年7月15日从南宁接回后介绍嫁到安徽的柬埔寨女子;刘某1是介绍女子嫁人的人,辨认出曹国宝夫妻二人。经曹国宝辨认出凰岗镇李某1、徐某2是7月15日与蔡某2、徐显忠一起到南宁接偷渡女子的司机;柬埔寨女子SINET,护照号P00886063号是7月15日在南宁交给蔡某2的偷渡女子;BUNSREYMOM是其老婆;柬埔寨女子SREYPEOU。经徐某2辨认出7月15日在南宁送柬埔寨女子给蔡某2的人是曹国宝;护照号N00886063名字SINET的柬埔寨女子是其7月15日从南宁接回的女子。经李某1辨认出曹国宝夫妻二人;护照号N00886063,名字SINET的柬埔寨女子是其7月15日从南宁接回的女子。</p><p> 31、徐显忠、曹国宝对柬埔寨女子“阿某4”的辩论笔录及“阿某4”照片来源情况说明。证明徐显忠、曹国宝分别辨认出照片中三名女子中中间位置的女子就是曹国宝、徐显忠组织偷渡来华的女子。嫁给昌洲乡徐姓的柬埔寨女子辨认出是与其一同来华的“阿某4”。照片来源于景德镇周路口派出所,办案民警了解到“阿某4”于2016年12月左右与另外二名柬埔寨女子到该派出所求助要求回国,后该派出所帮她们买了三张到上海的车票让她们到柬埔寨领事馆求助,当时派出所留下了三名女子的合影照。</p><p> (二)被告人邓水生得知曹国宝夫妇能够带柬埔寨女子来中国,便主动联系曹国宝夫妇,让曹国宝夫妇将偷渡来中国的柬埔寨女子交由他介绍嫁人。2017年2月份,曹国宝妻子物色到两名柬埔寨女子后,便联系邓水生,让邓水生到南宁接人,邓水生按每个柬埔寨女子4万元付给曹国宝夫妇。双方谈好后,邓水生和曹国宝、邓某一起开车到南宁接人。曹国宝夫妇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安排二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在南宁将偷渡入境的二名柬埔寨女子交给邓水生带回鄱阳县凰岗,并通过程某介绍将二名柬埔寨女子嫁到了余干县,其中名为LAKRACHANA,护照号N00744967的柬埔寨女子女子在男方家待了一段时间便逃走了。另一女子因不愿在男方家生活被退回给了曹国宝。后曹国宝夫妇通过嫁到凰岗的柬埔寨女子SREYPEOU(系曹国宝妻子BUNSREYMOM的表妹,中文名叫刘某2)介绍将该女子交由被告人徐宣荣介绍又嫁到了余干县,曹国宝夫妇收取了徐宣荣5万元。</p><p>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p><p> 1、被告人曹国宝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份左右,邓水生主动联系曹国宝夫妇,叫曹国宝夫妇弄偷渡的柬埔寨女子卖给他介绍嫁人,曹国宝夫妇答应了邓水生。今年2月份,曹国宝老婆在柬埔寨那边又物色到二个女子,就叫邓水生到南宁来接人,价钱跟以前一样,叫曹国宝到南宁把二名女子交给邓水生,邓水生将女子嫁出去了,付了6万元给曹国宝,另外曹国宝还向邓水生再借了3万元。收到钱后曹国宝,留了1万元,汇了8万给他老婆。没多久,这次的一个女子不愿在男方家生活,邓水生将这名女子退还给了曹国宝。后通过曹国宝老婆的妹妹(柬埔寨女子)介绍,曹国宝夫妇将邓水生退回来的柬埔寨女子转给了徐宣荣,徐宣荣将这女子嫁出去后汇了5万元给曹国宝。</p><p> 2、被告人邓水生的供述,证明邓水生与曹国宝夫妇合作过,2017年正月,曹国宝打电话来说他老婆在柬埔寨物色了二名愿意来华嫁人的女子,价钱是每人4万元,问邓水生是否要,如果要就到南宁接人。几天后,邓水生、邓某、曹国宝到南宁接人,曹国宝老婆便安排柬埔寨女子偷渡过来。邓水生接到二名柬埔寨女子回景德镇,后通过一个叫“广呢”的老头子介绍将这二名女子以8万和9万元嫁到了余干,并将余款5万元汇给了曹国宝,曹国宝又将这笔钱汇给了他老婆。过了几天,曹国宝问邓水生借3万元,说好了到时没还就拿一个柬埔寨女子给邓水生,并再补一万元。没多久,这次接回来的一名女子不愿意跟男方生活,邓水生将那个柬埔寨女子退回给了曹国宝。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另外一个柬埔寨女子从男方家逃走了,男方要求退钱,邓水生先将钱退还给了男方,曹国宝夫妇欠曹国宝的7万元,即没有拿人,也没有还钱。2016年邓水生也去过南宁二次,这二次都是曹国宝租用我的车帮他接柬埔寨女子回来。</p><p> 3、被告人徐宣荣的供述,证明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通过刘某2介绍,曹国宝夫妇给了一个柬埔寨女子给徐宣荣介绍嫁人,徐宣荣通过一个姓刘的将这女孩子嫁到余干黄金埠,收取了7万元,给了曹国宝5.5万元。徐宣荣让曹国宝老婆继续弄些女子给他介绍嫁人。</p><p> 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邓某与其叔叔邓水生两次去过南宁接柬埔寨女子。一次是去年10月左右,一次是今年二三月份。今年二三月,邓某、邓水生二人开车去南宁,上次陪他们一起到南宁的男子在南宁等。那男子将二名柬埔寨女子送上邓某、邓水生的车后说他有事要处理就没跟他们一起回来。那男子听口音是鄱阳人,邓水生叫他“国宝”。邓某、邓水生到达南宁时,柬埔寨女子还没有偷渡进入中国。</p><p>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三月左右,程某帮邓水生介绍了两名柬埔寨女子嫁到余干,程某与邓水生带了两名柬埔寨女子去余干嫁人,每家收了十万元。但这两名女子后来不愿意跟男方生活,都退婚了。其中护照号码N00744967的女子在男方家待了两个多月就逃走了。过了十来天,余干县城的媒婆打电话说那女子不愿意跟男方继续生活,现男方要求退钱,邓水生怕出事,联系车子叫程某到余干把女孩子接回来由他退还给了曹国宝。</p><p> 6、辨认笔录,证明邓某辨认出叫“国宝”的男子就是曹国宝。曹国宝辨认出名字为SREYPEOU的柬埔寨女子,护照号N00817996是其老婆的妹妹“刘某2”。曹国宝辨认出邓水生是接收偷渡女子的人,邓某是邓水生的侄子。邓水生辨认出了曹国宝及其妻子(其妻子护照号为N00269400)、曹国宝老婆的妹妹“刘某2”(护照号N00817996)。</p><p> 7、曹国宝、邓水生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曹国宝和邓水生银行账户、曹国宝妻子的越南账户之间发生的银行交易情况。</p><p>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柬埔寨女子的护照(护照号N00744967),证明邓水生向办案人员提交了护照号N00744967的柬埔寨护照一本,该柬埔寨女子名为LAKRACHAN,经邓水生介绍嫁到余干,后从男方家逃跑。</p><p> 9、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邓水生2017年正月去南宁接回了二名柬埔寨女子,其中一名女子的护照(护照号N00744967),该女子已从男方家逃跑,另外一名女子退婚后交还给曹国宝,曹国宝已转给了徐宣荣。</p><p> (三)被告人徐宣荣通过上一次与被告人曹国宝合作后,让曹国宝夫妇继续带偷渡的柬埔寨女子来交由他介绍嫁人。2017年6月份,曹国宝妻子物色到三名柬埔寨女子,便通过已嫁到凰岗的柬埔寨女子SREYPEOU(柬埔寨籍,中文名“刘某2”)与徐宣荣联系,问徐宣荣是否同意接收三名柬埔寨女子,徐宣荣表示同意。之后,曹国宝夫妇便通过前述同样途径安排三名柬埔寨女子(名字YANPON,护照号N00877314;名字MOEUNCHAKREYA,护照号N00817157;名字BUNSAMOEURN,护照号N00877315)偷渡入境,由徐宣荣到南宁接人。徐宣荣在南宁将上述三名柬埔寨女子带回鄱阳准备嫁人,因其中两名女子年龄偏大,另一名女子已怀孕,故均未能介绍嫁出去。于是徐宣荣将该三名柬埔寨女子退还给曹国宝夫妇。该三名柬埔寨女子被退回后暂住“刘某2”家,在“刘某2”家暂住期间,三人逃到公安机关求助。</p><p>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徐宣荣经SREYPEOU(柬埔寨籍,中文名“刘某2”)介绍认识了一越南女子“阿某2”。徐宣荣主动与“阿某2”商议叫其带柬埔寨女子偷渡来中国交给他介绍嫁人,双方谈好徐宣荣按每个柬埔寨女子6.5万元付给“阿某2”。后“阿某2”带一名偷渡入境的柬埔寨女子RITMINA(护照号N00845045)到乐平交给徐宣荣。徐宣荣将该女子介绍嫁给浮梁县一段姓男子,收取男方礼金9.4万元。后该柬埔寨女子于当年10月份从男方家中逃走。</p><p>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p><p> 1、被告人徐宣荣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底,刘某2告诉徐宣荣,她姐姐物色到三名柬埔寨女子,每个人5万,如果徐宣荣要的话就安排这三名女子偷渡过来,由徐宣荣包车到南宁接人。徐宣荣表示同意接收,并于6月初包了徐某5的车子去南宁接人。徐宣荣女婿蔡某1帮忙一起开车。徐宣荣将三名女子送她们到了余干刘某2的柬埔寨老乡家里,有一个女子被男方相中,但经检查怀孕了,男方就不要。而且这三个女子年纪大了不好介绍。徐宣荣将三名女子从余干接回送到刘某2家,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那三名女子于晚上逃到凰岗派出所。今年2、3月份,刘某2介绍了一越南女子“阿某2”与徐宣荣见面,徐宣荣让“阿某2”带柬埔寨女子从越南偷渡进入中国介绍嫁人。今年5月中下旬,“阿某2”(当时与偷渡女子在越南)打电话给徐宣荣说物色到一个愿意来华嫁人的柬埔寨女子,让徐宣荣到乐平去接人并付钱,徐宣荣答应了。过了十来天徐宣荣到乐平下高速路口接到了阿某2和一名柬埔寨女子,经徐某4介绍将这女子嫁给了景德镇铁路医院对面一栋商品房的男子。前十来天,男方说那女子逃跑了,叫徐宣荣退钱,后刘某2逃回柬埔寨了,阿某2也联系不上了。</p><p> 2、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明今年6月份徐某4帮徐宣荣介绍了一名柬埔寨女子嫁给浮梁县男子段德有,男方付了9.4万元,徐宣荣收钱后将护照给了男方。今年10月份,男方突然打电话说柬埔寨女子跑了,徐宣荣答应退钱但得先找下柬埔寨女子。</p><p> 3、证人段某和的证言,证明段德有儿子今年6月7日娶了一柬埔寨女子为妻,今年10月6日这女子逃跑了。这女子护照信息显示名字RITMINA,护照号N00845045。他是通过凰岗人徐某4介绍的,是徐宣荣与徐某4送那女子到段某和家。</p><p> 4、证人徐某5、蔡某1的证言,证明今年5月左右,徐宣荣让徐某5、蔡某1和曹国宝一起到南宁接回了三名柬埔寨女子。徐某5、蔡某1在余干县下高速的地方将三名女子交给徐宣荣。</p><p> 5、证人官康武的证言,证明官康武的儿媳刘某2经常帮徐宣荣做翻译。这次徐宣荣从其儿媳的姐姐、姐夫那里买过来三名柬埔寨女子准备嫁人,因为其中二名女子年纪大了,另外一个已怀孕了,所以就一直没嫁出去,徐宣荣就将这三名女子退还,将这三名女子带回官康武家,三名女子在官康武家逃跑了。</p><p> 6、证人BUNSAMOEURN(柬埔寨籍,护照号N00877315)、MOEUNCHAKRIYA(柬埔寨籍,护照号N00817157)、YANRON(柬埔寨籍,N00877314)的证言,证明BUNSAMOEURN、MOEUNCHAKRIYA、YANRON是6月中旬从越南来华的,是柬埔寨女子“阿萌”将他们交给三名中国男子。其中一男子是“阿萌”的老公。阿萌老公收到其中一个年轻男子好多钱后叫他们的护照给了一年轻男子就下车了。先是被安排在一个柬埔寨老乡家住了几天,后又被安排到另一个老乡即后来阿萌的妹妹家居住,阿萌的妹妹一直劝他们在中国找老公,于是他们就连夜逃到了当地派出所。</p><p> 7、辨认笔录,证明柬埔寨女子BUNSAMOEURN辨认出徐宣荣、蔡某1、曹国宝夫妇、阿萌妹妹刘某2(SINET,护照号N00817996)以及与其同车某的另外两名柬埔寨女子MOEUNCHAKRIYA辨认出与其同车某的另外两名柬埔寨女子、徐宣荣、蔡某1、曹国宝夫妇;阿萌妹妹刘某2(SINET,护照号N00817996);YANRON辨认出与其同车某的另外两名柬埔寨女子、徐宣荣、蔡某1、曹国宝夫妇;阿萌妹妹刘某2(SINET,护照号N00817996)。段某和辨认出徐宣荣就是卖柬埔寨女子给他儿子的人。曹国宝辨认出柬埔寨女子YANPON,护照号N00877314和名字MOEUNCHAKREYA,护照号N00817157以及名字BUNSAMOEURN,护照号N00877315三人是今年6月交给徐宣荣的三名女子;蔡某1是帮徐宣荣到南宁接偷渡女子的人。徐宣荣辨认出护照号N00817157,名字MOEUNCHAKRIYA;护照号N00877315,名字BUNSAMOEURN;护照号N00877314,名字YANPON三位柬埔寨籍女子是其今年6月左右从曹国宝夫妇手中买来的三名偷渡来华女子。辨认出了其提到的曹国宝夫妻(其妻子身份证号N00269400)、刘某2(护照号N00817996)。</p><p> 8、护照信息及入境中国记录查询,证明柬埔寨女子BUNSAMOEURN、MOEUNCHAKRIYA、YANRON三人入境中国无符合条件记录。</p><p> 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p><p>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偷渡来华柬埔寨女子(姓名为BONSINET,护照号码N00886063),经查某夫妇有组织偷渡来华交予蔡某2等人嫁人的嫌疑,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p><p> 2、四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p><p> 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曹国宝于2017年8月3日被友谊关边防检查站抓获,并于8月7日移送鄱阳警方;被告人徐显忠于2017年8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徐宣荣、邓水生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7日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p><p> 4、在逃人员信息表及曹国宝妻子BUNSREYMOM的全项信息,证明柬埔寨籍BUNSREYMOM女子(曹国宝妻子)刑拘在逃。</p><p> 5、缴款书及非税收入票据,证明鄱阳县公安局已追缴被告人徐显忠违法所得5万元。</p><p> 6、情况说明及在本案中担任翻译的柬埔寨女子的居留许可证件详细信息,证明为侦破本案,公安机关特聘请了四名来华生活多年的精通柬埔寨语的柬埔寨女子TANSOPHORR、ORCHANTY、PREUNGREY、SOKLENG四人作为本案柬埔寨国籍相关人员翻译。</p><p>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p><p>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组织两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中国交给蔡某2、徐显忠介绍嫁人;2016年下半年和2016年10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分别组织两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中国在南宁交给邓水生介绍嫁人。经查,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组织两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中国交给蔡某2、徐显忠介绍嫁人,虽然曹国宝、徐显忠、蔡某2的供述、李某1的证言证明蔡某2去南昌接了两名柬埔寨女子入境,但曹国宝、蔡某2、徐显忠、李某1在关于接人的人员、时间等内容上说法不一。指控2016年下半年,曹国宝夫妇组织两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中国交给邓水生介绍嫁人,只有被告人曹国宝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指控2016年10月份左右,曹国宝夫妇组织两名柬埔寨女子偷渡入境中国交给邓水生介绍嫁人,虽然被告人曹国宝的供述和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邓水生去南宁接了两名柬埔寨女子,但邓水生投案后一直没有供述上述内容。且公诉机关就上述三起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柬埔寨女子均未找到,上述柬埔寨女子是何身份、是何国籍、是否持有合法入境签证、入境后又去向何处等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现有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被告人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组织上述柬埔寨女子非法入境的完整证据链,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上述三起组织六名柬埔寨女子偷越国(边)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p><p> 被告人曹国宝与其妻子BUNSREYMOM先后五次分别伙同被告人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等人共组织11人偷越国(边)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国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于其妻子BUNSREYMOM而言较小,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其中,被告人徐显忠三次参与组织6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邓水生参与组织一次2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徐宣荣先后两次分别与曹国宝夫妇、越南女子“阿某2”共组织4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国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显忠、徐宣荣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水生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显忠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的亲属为减轻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的罪行,主动代为预交罚金,本院予以认可。</p><p> 被告人徐显忠的辩护人提出徐显忠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徐显忠与曹国宝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曹国宝与徐显忠、蔡某2为了谋利,事先合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由曹国宝夫妇负责物色柬埔寨女子并组织偷越过境,徐显忠、蔡某2则负责接收并将柬埔寨女子介绍嫁人,曹国宝与徐显忠等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徐显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徐显忠的辩护人提出徐显忠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徐显忠伙同曹国宝等人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妨害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徐显忠的辩护人提出对徐显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p><p> 综上,根据被告人曹国宝、徐显忠、邓水生、徐宣荣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p> 一、被告人曹国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p><p>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p><p> 二、被告人徐显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p><p>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p><p> 三、被告人邓水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p><p>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p><p> 四、被告人徐宣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p><p>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p><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p align="right"> 审 判 长 胡风云</p><p align="right"> 人民陪审员 李贵芳</p><p align="right"> 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p><p align="right">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p><p align="right"> 代书 记员 周淑芳</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