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XX,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杨 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