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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豫13民终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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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齐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XX,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杨 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张X


  • 2019-06-21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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