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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法院黄xx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 公司经营
  • (2016)川1028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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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宇俊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28财保108号

  申请人黄XX,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XX单元2-1。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XX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的财产以38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黄XX已向本院提供中国XX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金额以38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XX


  • 2016-08-04
  • 隆昌县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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