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28财保108号
申请人黄XX,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XX单元2-1。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XX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的财产以38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黄XX已向本院提供中国XX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金额以38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