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419号
原告:王XX,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重庆XX律师。
被告:瞿XX,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XX,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余XX,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11934829。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瞿XX、瞿XX、余XX、重庆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予以退还原告王XX。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