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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瞿xx瞿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渝0112民初124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宇俊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419号

  原告:王XX,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重庆XX律师。

  被告:瞿XX,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XX,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余XX,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11934829。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瞿XX、瞿XX、余XX、重庆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予以退还原告王XX。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9-12-10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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