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5民初9887号
原告:吴XX,男,汉族,户籍: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先住:南宁市白沙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英流,XXX律所。
被告:杨XX,女,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XXX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系切割墙面工人(自由散工),经老乡介绍从xx同城上接到到南宁市XX区某房屋处进行墙面切割工作,切割内容是楼板和房梁,原告进行了两天工作,在第二天工作时,原告从二楼失足跌落,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业主(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便拒绝赔偿,认为工人自己失足坠楼受伤,业主没有责任。原告遂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
接到本案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案件进行定性,是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如果能认定雇佣,就能要求业主承担责任;如果认定承认就是责任自负,对原告不利。根据原告的陈述,他们是自带工具到被告家工作,工资按平方米算。这么一分析基本属于承揽,如果认定成承揽那基本就败诉了。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寻找认定承揽的关键因素。经多次调查得知,被告在两天的工作里都到场监督,并且对原告的工作时间(不能在休息时间施工)进行了限制,可以作为雇佣关系的突破点。
起诉后开庭前,被告答辩不认可切割房梁的事实,通过原告及律师提供的材料,证明了原告确实不仅切割了楼板,还切割了房梁,这属于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而原告是没有任何的自然人,被告的选任是一定错误的。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还是属于承揽,但是由于被告的选任错误,需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告获得了2万多的赔偿,这比先前我们认为一分钱都拿不到的结局好多了,原告及其家属参与了庭审,此外,在本案中原告没有结算的1800元工钱也一并得到了处理。
审判员 李XX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