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XX与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1094号
原告:饶XX,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朱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21MA6K36GT8E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饶XX与被告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饶XX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XX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饶XX负担。
审判员 吕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