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官文昌,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XX房。
法定代表人:谢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群,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带娇,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官文昌、珠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带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好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依法提起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视为服判,且二审判决亦未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故三好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不予审查。官文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