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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xx珠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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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粤民申102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逸群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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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官文昌,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XX房。

  法定代表人:谢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群,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带娇,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官文昌、珠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带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好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依法提起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视为服判,且二审判决亦未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故三好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不予审查。官文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XX


  • 2018-12-20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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