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松原市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初44号
原告刘XX,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吉林XX律师。
被告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原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杨舒,吉林XX律师。
第三人万XX,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鞠XX(第三人万XX之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松原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万XX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9年7月8日以被告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已同意为其办理房屋更正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XX。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