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津0116刑初2010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强,北京XX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李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0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李X驾驶右前侧近光灯失效的津D×××××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第一条机动车道以46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遇前方被害人仝XX驾驶二轮摩托车因与被害人么XX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停驶在广州道第一条机动车道内,李X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与么XX、仝XX发生碰撞,造成么XX当场死亡、仝XX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津D×××××号车辆驾驶员李X拨打120及110,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分局向阳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将李X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支队杭州道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么XX、仝XX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么XX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津D×××××号车撞击及辗轧、拖带过程中造成么XX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仝XX的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李X家属已向么XX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李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李X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么XX驾驶自行车与被害人仝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发生剐蹭后摔倒,仝XX在搀扶么XX过程中,恰逢被告人李X驾驶右前侧近光灯失效的牌照号为津D×××××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广州道第一条机动车道以46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至案发地点,李X因低头查看车内物品,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致其所驾车辆前部及散热器下部与么XX身体后部发生碰撞,车辆车头左侧与仝XX身体右前侧发生碰撞,车辆前部与仝XX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么XX的自行车。上述行为造成么XX当场死亡、仝XX受伤及三车损坏。经鉴定,李X所驾车辆撞击及辗轧、拖带过程中造成么XX死亡,么XX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仝XX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X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仝XX、么X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拨打120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2019年1月28日,李X亲属与被害人么XX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X亲属赔偿么XX近亲属共计人民币660000元,么XX近亲属对李X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仝XX在医院救治期间,李X亲属垫付了仝XX住院治疗相关费用。2019年2月20日,李X亲属赔偿仝XX人民币100000元,仝XX对李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仝XX陈述,证人么某1证言,被告人李X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车辆、驾照信息,医疗诊治票据,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李X主动报警,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X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么XX近亲属及被害人仝XX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李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李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牛 翔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