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0503民初1794号
原告:南宁XX公司。住所:南宁市XXB-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4330748N,法定代表人:张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录,XXX,律师。
被告:北海市XX公司。住所:北海市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93022245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友,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海XX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78号顺天秦大厦商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9538374E(1-1)法定代表人: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XX,系该公司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XX律师。
原告南宁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北海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线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于同年11月14日黄行开庭审理,于2020年1月1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南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录,被告北海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北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2.被告支付工程款90884.94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19961.79元(以90885.94元为基数,按目利率0.02%计算,从2017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南宁XX公司(以下筒称“XX公司”)与被告北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北海XX”)在北海市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将银投乾坤国际城项目第2标段铝合金门窗分包给原告施工,该项目建设单位是被告二北海银开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承包范围:银投乾坤国际城项目T4号、T2号、T6号・T17号楼铝合金门制作和安装;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合同约定总造价:XXX元。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及方式:1、以栋为单位,每月25日根据已审批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价格比例约定
为门窗框:坡璃:开启扇=50:30:20).2、门或窗框进场后支付门窗框所占比例的50%,安装完成的门窗框支付其所占比例剩余的50%.3、玻璃或开启扇进场后支付其所占比例的50%,安装完成的坡璃或开启扇支付其所占比倒剩余的50%,门窗形象进度完成后7天内支付至总价的90%,余款待竣工验收7天内支付至总价97%,余额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1.5%,满二年后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余额的1.5%另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还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三方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款明确了被告二及时结算工程款义务。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实际施工安装门窗百叶片面积16860.93元,实际工程总造价551371.04元。被告一已经支付452220.49元,尚欠991553.355元(其中3%质保金165413.22元,质保金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于2018年11月14日前被告一应当将1.5%质保金82706.61元支付给分包单位,2019年11月14日前被告一应当一次性付清1.5%质保金82706.61元给分包单位,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工程人民币90886.94元,原告于2016年12月按时交付门窗工程成果,2017年11月15日银投乾坤国际城第二标段房地产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包括原告所做门窗工程)。但二被告以涉案项目有关领导更换、财务审计需要时间为由,迟X对工程款不予结算、原告认为两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守约方带来了巨大资金压力,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其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海XX公司同意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原告南宁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9155.355元;二、原告南宁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0元,由原告南宁XX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Y
二0二0年一月十七
书记员: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