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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砸坏多辆机动车,触犯寻衅滋事罪

  • 刑事辩护
  • (2019)苏0583刑初1588号
刑事辩护
孙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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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郑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583刑初158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男,1993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昆山市。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磊、张X,上海XX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9〕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8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及辩护人孙磊、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X在昆山市玉山镇南后街长城XX,酒后无故将停在路边的3辆轿车踢损,价值人民币13219元。被告人郑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1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告人郑X实施犯罪的证据不充分。2.被告人郑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建议对被告人郑X适用缓刑,并在五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X在昆山市玉山镇南后街长城XX,酒后无故将停在路边的3辆轿车踢损,价值人民币13219元。被告人郑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X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郑X家属赔偿被害人李X2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赔偿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元;赔偿被害人钱X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X的供述,被害人李X2、钱X、王X的陈述,证人朱某、刘X、孙X、李X1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手机视频、定损单、行驶证、谅解书,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110受理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1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X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证明被告人郑X实施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郑X适用缓刑,并在五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佐证,被告人郑X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郑X酒后无故踢损三辆轿车,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罚当其罪,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至被告人郑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薛XX


  • 2019-11-08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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