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X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民初1865号
原告:佘X
诉讼代理人:吴德令律师,***律师事务
被告:钟某
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原被告所育的儿子钟**由被告直接抚养,女儿钟**由原告直接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对儿子享有随时探视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车辆(车牌:粤B***,现价值约***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价值470万元);
4、请求判决分割原被告共同存款(共同存款总额暂定***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1664元;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佘X诉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XX、审判员李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8月5日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令,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完毕,裁判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钟***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钟***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3、婚姻期间购买的车辆,车牌:***由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元,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元;
4、共同存款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即原告享有***元,被告享有***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6、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
7、本案诉讼费用合计45200元,由原告承担962元,被告承担
44328元。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林**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