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882行初88号
原告焦作XX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XX(校尉营村)。
法定代表人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秋霞,河南XX律师。
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XX,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XX,该局西向环保所副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XX公司不服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焦作XX公司以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杨叙周
人民陪审员 赵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