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通过诉讼撤销处罚

  • 行政类
  • (2019)豫0882行初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阮秋霞律师
办案过程中,对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882行初88号

  原告焦作XX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XX(校尉营村)。

  法定代表人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秋霞,河南XX律师。

  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XX,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XX,该局西向环保所副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XX公司不服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焦作XX公司以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杨叙周

  人民陪审员  赵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XX


  • 2020-05-14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