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伙中止后财产清算,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 合同事务
  • (2020)豫0802民初5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阮秋霞律师
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提出意见后,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辛xx与姬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590号

  原告:辛XX,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姬XX,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秋霞,河南XX律师。

  原告辛XX与被告姬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辛XX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辛XX负担。

  审 判 长  宋秀梅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人民陪审员  郭守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XX


  • 2019-02-20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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