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xx与姬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590号
原告:辛XX,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姬XX,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秋霞,河南XX律师。
原告辛XX与被告姬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辛XX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辛XX负担。
审 判 长 宋秀梅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人民陪审员 郭守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