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23民初529号
原告:林XX,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漳州市漳浦县金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林XX,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蔡X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漳浦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利,福建XX律师。
被告: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26日10时8分,周X驾驶闽BXX号重型厢式货车,自旧杜古线往疏港公路方向行驶至漳浦县杜浔镇次伍路湖里XX时,因未注意前方路面情況,其车头左前角与前方由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相碰撞,致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X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诉讼请求:
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X、蔡某、HC公司、平安XX公司、XX公司共同赔偿林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195.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法院查明:
周X驾驶的闽B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以HC公司的名义向平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周X驾驶的闽BXX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权人为蔡某和周X,该车由两人合伙实际经营管理。
法院认定: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应接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周X系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席偿责任。周X驾驶的肇事车辆闽EXX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蔡某、周X)以HC公司的名义向平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林某请求周X、蔡某、平安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蔡某、周X实际所有的肇事车辆闽EXX号重型厢式货车虽以HC公司的名义向太平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周X未提供处于有效期限内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根据有关部门规章和合同约定,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情形,保险公司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免责事由,故林某请求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蔡某虽辩称与HC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予佐证,HC公司仅系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无证据证明其对该车辆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并为该车运行利益的受益者,且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具有过错,故林某请求H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周X、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93329.79元,扣除已付的9200元,尚须支付84129.79元;
二、驳回林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黄学军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洪秋丽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