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特44号
申请人:孙XX,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赵林宝,山东XX律师。
申请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XX。
负责人:武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山东XX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XX与中国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孙XX与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中国XX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户名:黄岛区人民法院,账号:38×××69开户行:中国XX)。
二、孙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均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孙XX与中国XX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