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82民初6489号
原告:金XX,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来(原告之父),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XX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城建新XX,组织机构代码559XXXX7765-8。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金XX与被告三河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金XX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