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X、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类型:
- 行政
- 案由:
- 行政其他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审理程序:
- 二审
- 上诉人:
- 常XX
-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 秦XX [河南XX] 王X [河南XX] 李彦娟 [河南XX]
- 文书性质:
- 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XX。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杨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安阳市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房X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娟,河南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XX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关区城管局)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彰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影响法律适用的部分基本问题没有审查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XX
审判员阎XX
审判员苏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