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王XX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611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姬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彬,河南XX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王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姬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XX任鹤壁市XX公司团队总经理期间,伙同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王XX、公司负责人赵XX、吴X、郭X、成X(均已判处刑罚)等人,谎称公司可以办理海尔零元购贷款业务,与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被害人缴纳手续费,并由郝X(已判处刑罚)冒充XX集团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催促被害人缴纳手续费。其中,李XX共参与骗取赵XX2、陈XX等32名被害人558000元;王XX共参与骗取胡X、成XX等11名被害人2087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2000元;被告人王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秦X、王X2、张X、王X3、程X、李X1、李X2、胡X等人的陈述,证人赵XX、吴X、郭X、郝X、成X、王X1等人的证言,贷款协议书,辨认笔录,银行转账明细,收据,抓获证明,XX公司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王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王XX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伟
人民陪审员 郭萍
人民陪审员 崔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