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3民初856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身份证号:120104XXXXXXXXXXXX,住址:天津市南开区XXXXXX。
代理人:天津XX,李婷婷、李X
被告:李X,女,1984年生,汉族,身份证号:120103XXXXXXXXXXXX,住址:天津市河西区XX。
原告杨某某向天津市河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三观不合,婚后被告追求自我想了,不顾配偶,加之被告父母对双方婚姻强加干涉,双方矛盾不断激化,致使双方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伙同其父长期挑拨、激化家庭矛盾,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生活,骗取原告财务,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双方自2018年3月开始分居 。
经查,被告成因女儿抚养费问题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们是诉讼,原告按照调解书每月付被告抚养费2700元,双方同意按照之前调解书内容继续履行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通过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 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探视子女一次,被告须配合原告,探视时间双方协商解决。
3. 登记于被告名下婚前贷款购买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XXXX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清偿,原告自行解决住处,被告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助费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给付经济补助金30000元。
4. 原被告名下各自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归各自所有。
6. 无其他瓜葛。
审判员 刘红
2019年9月
法官助理 田明明
书记员 刘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