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段X与蓬溪县X局、蓬溪县X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6)川0921民初8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亮律师
接受委托后,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参加庭审活动,案件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高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遂宁市船山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地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四川XX律师。

  被告:C,地址:蓬溪县赤城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A与B(以下简称:B)、C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被告B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C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到庭参加了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对B、C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14元,由A负担。


  • 2017-03-02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