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陕0902民初1430号
原告: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杰,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汉族。
办案经过:原告王X与被告胡X在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原告与被告在被告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随后原告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打工过程中,因被告沉迷游戏、好逸恶劳,原告屡屡与其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因协议离婚不成,原告于2019年1月起诉离婚,案件开庭时,被告并未到庭,仅委托亲属提交答辩状一份,表示不愿意离婚;因无法组织调解,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20年初,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未到庭,承办法官当庭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仅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法官提出的其他问题避而不答;鉴于这种情况,代理人向法官说明双方分居时间已久,平时几乎没有任何往来,而且其两次诉讼均不到庭也充分说明了其对挽回这段婚姻毫无诚意,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胡X离婚,长子胡X甲由被告胡X抚养,次子胡X已由原告抚养;判决目前已生效。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XXX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