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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男方两次不到庭,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 婚姻家庭
  • (2020)陕0902民初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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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较难获取,而且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基本已成为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因此提起离婚诉讼时,务必对感情破裂的证据(家暴、另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等)搜集整理完善,以节约精力和时间成本。本案中,代理人向法庭详细释明了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这一事实,法庭最终做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详情

  陕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陕0902民初1430号

  原告: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杰,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汉族。

  办案经过:原告王X与被告胡X在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原告与被告在被告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随后原告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打工过程中,因被告沉迷游戏、好逸恶劳,原告屡屡与其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因协议离婚不成,原告于2019年1月起诉离婚,案件开庭时,被告并未到庭,仅委托亲属提交答辩状一份,表示不愿意离婚;因无法组织调解,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20年初,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未到庭,承办法官当庭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仅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法官提出的其他问题避而不答;鉴于这种情况,代理人向法官说明双方分居时间已久,平时几乎没有任何往来,而且其两次诉讼均不到庭也充分说明了其对挽回这段婚姻毫无诚意,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胡X离婚,长子胡X甲由被告胡X抚养,次子胡X已由原告抚养;判决目前已生效。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XXX

  2020年5月22日


  • 2020-05-22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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