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7349号
原告:徐X,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四川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后金水,执行董事。
原告徐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原告徐X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X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