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假日新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假日新嘉园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骆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XX律师。
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西安假日新XX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陆XX及被告西安假日新XX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李鲁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公司诉称,原告系西安假日新XX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西安假日新XX为自备锅炉供暖,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由原告向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并签订《供暖协议》,约定由原告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内为小区全体业主供暖。2018年供热期内,原告依约向全体业主供热,全体业主按约应向原告缴纳总额为XXX.36元的暖气费,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不但不协助原告催交暖气费,反而在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要求业主将费用交至其账户,导致部分业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费用支付给被告。期间,被告共收取本应由原告收取的暖气费共计281110.07元,至今未移交给原告。原告认为,小区业主享受了供热就应当向原告交纳暖气费,被告未供热故无权收取暖气费,其擅自收取暖气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西安假日新XX2018年年度暖气费281110.0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及利息815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8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假日新XX业主委员会辩称,大部分业主已向原告全额交纳2018年年度的暖气费,原告应当向欠缴暖气费的部分业主主张权利,不应当起诉被告。若将业委会作为被告起诉,极有可能造成已全额交纳暖气费的业主再次承担缴费义务。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向一百余名业主寄送律师函,要求业主向其交纳2018年年度暖气费,原告在律师函中所主张的权利显然与本案诉讼请求高度重合,这充分说明原告在明知应当向欠费业主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仍起诉被告,意图重复主张权利,此举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便被告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未充分、适当地履行物业合同义务,违约在先,其全部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系西安假日新XX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原、被告均提交的《供暖协议》显示,原告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内为西安假日新XX的业主提供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供暖费,业主委员会有协助催交费用的义务。2018年11月,原告公布《2018冬季采暖费收取通知》,但部分业主截止该采暖季结束,仍未向原告交纳供暖费。2019年12月,原告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审理中,原告主张系被告要求业主将暖气费缴纳至被告账户,才导致原告未能收取该部分供暖费,故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
以上事实,有《供暖协议》、《律师函》等证据及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负有交纳包含供暖费在内的物业费的义务,债权具有相对性,原告对于未交纳2018年年度供暖费的业主尚有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其自身并未受到损失,故其对于被告不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至于被告是否收取了业主所交的供暖费及该收费行为有无合法依据,本院不再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9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陆正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