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036号
原告:聂X,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光,男,江西XX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544219。
被告:黄X,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聂X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撤回对被告黄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X负担。
审判员 胡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凌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