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437号
原告:九江市XX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8847677H。
法定代表人:郭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罗时光,江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XX公司与被告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XX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柯伟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