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保住孩子的抚养权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2020)川3401民初2906号
一、简介
原告:王X(孩子父亲),四川省德县人,住喜德县XX。被告:谭X(孩子母亲),四川金阳县人,住金阳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二、办案经过
原告王X以:“一、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力抚养女儿;二、被告的直系亲属很多有犯罪前科;三、被告人品不好,原告2009年工资全额贷款在金阳县新区城关小学购买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伪造的购房合同将该房倒卖。2017年被告以原告未支付王XX抚养费、学费为由伪造了一张18000.00元的学费收据申请金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长期不辅导女儿学习,导致女儿学习成绩极差。综上,被告不论是经济能力还是家庭环境、自身素质、教育方式等都不适合继续抚养女儿,二、原告是喜德县公安局在编民警,原告自身及父母都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及人品,从未受到任何处分、处罚。有责任、有能力、有条件抚养、教育好女儿。”为由起诉要求:“:一、判决将女儿王XX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二、被告在女儿王XX18岁成年前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二、王XX的学费、医疗费按发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谭X收到上述起诉状后经熟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搜集和准备了一系列证据(工作证明、房产证、特长学习证明、法院相关文书、孩子自身意见等等)推翻原告的种种说辞,说服法官坚信孩子跟着母亲比跟着父亲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三、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女儿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学习,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达到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同时女儿选择随被告共同生活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四、审判人员:马晓方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