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XX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432号
原告:喻X,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喻XX,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鱼童,湖北XX律师。
原告喻X与被告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X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喻X负担。
审判员 方治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