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农民,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175918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XX,贵州XX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XXXX11295。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XX****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4758129P。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鱼童,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36844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0183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761776J。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
上诉人李XX、上诉人湖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卢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8元和上诉人湖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 珊
书 记 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