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小王东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男,东方XX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赵XX,男,1979年4月18日生,满族,东方XX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男,东方XX公司法务。
上诉人河北XX公司因与上诉人东方XX公司、原审被告赵X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2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东方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孟XX
审 判 员 何江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