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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天府新XX某政府单位,促使原告经庭审自行撤诉

  • 行政类
  • (2020)川0192行初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灵辉律师
代理被告天府新区某政府单位,促使原告经庭审自行撤诉

案件详情

  四川天府新区XX片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92行初5号

  原告周XX,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双流县华XX(现天府新区。

  原告周XX,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双流县华XX(现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叶xx,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XX(现天府新区,系原告周XX丈夫。

  被告四川天府新区XX管理委员会xx局,住所地:XX天府新区湖畔路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灵辉,北京XX律师。

  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xx1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尹XX,职务不详。

  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福社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游xx,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周XX诉被告四川天府新区XX管理委员会xx局、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2020年5月8日,原告周XX、周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府新区XX管理委员会xx局、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周XX请求撤回对四川天府新区XX管理委员会xx局、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周XX负担。

  审 判 长  缪 泰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汤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XX


  • 2020-05-13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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