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保47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艳,天津XX律师。
被保全人: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458XXXX005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XX
审判员 赵志远
审判员 蒋和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