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强、**,陕西XX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补偿款二分之一**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安置款的三分之一**元;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有当事人陈述、双方街道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发放表、货币安置结算表、开庭笔录等。案件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原告**作为共有人之一,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安置补偿费按人头和面积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个人财产。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形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奖励共**元。
案件总结:建筑物的补偿费、搬家补助、奖励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归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