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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XX与叶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傅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叶XX,农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傅XX与被申请人叶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傅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XX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的力帆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现申请人傅XX由其委托代理人江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游XX某店面(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号),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皎自愿提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号的房产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叶XX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的力帆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5-19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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