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X。
上述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XX、金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勤、樊XX,上海市XX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程X、南X、郑X因与被上诉人张X、上海XX公司、原审被告宋X、上海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范黎红
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
书 记 员 张 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