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9月22日孙X与青岛某装修设计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青岛某装修设计公司负责装修孙X位于东海世家房屋,装修内容:被告青岛某装修设计公司负责基础装修+购买主材,工程造价680000元,工程期限100天,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孙X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08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施工给楼下造成漏水,原告得知物业通知后要求进行修理,被告未修理,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过半甲乙双方应进行中期验收,至竣工日被告也从没通知原告进行中期验收,而截至竣工日被告还未完成中期前的工作(尚在贴瓷砖),按合同约定此时应该全部完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剩余工程,原告信以为真又支付了被告5万元主材钱,后原告发现施工并无进展也未购任何主材,本该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工程,被告却把工程干到2015年5月份(尚在刷乳胶漆),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气愤至极,2015年5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停工,因被告延期导致原告不能如期入住房屋,只能租房居住,原告就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与被告交涉,被告不予理会,经黄岛消保委调解无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204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5万元主材费;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4、判令被告负责维修给楼下造成的损失;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鉴定等费用。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发现原告开始付款就存在逾期情况,而且多次修改装修设计方案,增加施工项目和施工量,甚至在装修过程中单因为瓷砖颜色铺装后效果不佳,就让被告重新拆除另外换铺瓷砖的情况存在。被告为其施工的项目及垫付的材料款已达45.8万元,且于2015年1月就通知原告孙X进行中期验收,然而,原告不仅不进行中期验收,更是拒付后期装修款项,甚至单方解除了装修合同,造成被告人工窝工。故,装修逾期并非系被告单方面的原因,由于原告变更施工项目及逾期付款也势必对工期造成影响。最终律师将上述观点及证据提交法庭,法官认为工程逾期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