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1民初1604号
原告:吴XX,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卢林学、XX贵州XX专职律师
被告:某某县XXX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72735761。
法定代表人:黄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XX,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谢XX,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王XX,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吴XX与某某县XXX发有限公司、黄XX、谢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2020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以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6元,因原告吴XX撤诉,减半收取13493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 岑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XX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