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植物人状态(一级伤残),律师介入成功获得298万元赔偿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606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唐XX、被告陈XX、被告中国XX公司。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处于植物人状态,已住院600多天,每天的医疗费达到1000多元,已花费100多万元治疗费。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经本律师代理后,先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本律师据理力争,获得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最终获得298万元的超额赔偿。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让原告去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迅速起诉后,本律师与主审法官沟通,原告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原告家属打击太大,应当获得更多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同时后续治疗费应按最长20年全部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护理依赖也应获得最高赔偿。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观点。
案件结果:
庭审中,在被告和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付原告298万元的超额赔偿。判决后,被告和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10日,被告和保险公司将全部款项打入原告账户。
审判人员牛X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4日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后建议尽快联系律师,不要随意听信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一方之言,律师介入后会综合评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