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甘1225民初1068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店铺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兴XX“十八皇官”酒吧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以价格7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店铺股份。殷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十八皇官”酒吧转让给他人,所得转让款据为己有。2019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9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返还77000元,在《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如不能按期支付77000元,被告将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为保证该笔债务的履行,被告的朋友张X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期间被告冯XX陆续向原告返还14100元,剩余 62900元至今未付。现该债务展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62900元转让款,并承担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二)、《店铺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光盘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冯XX将其经营的“十八皇官”酒吧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以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的事实。(三)、《还款计划书》、光盘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冯XX将“十八皇宫”酒吧私自转让给他人后,被告冯XX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书》,同时作为对原告的补偿,被告冯XX自愿向原告偿还77000元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张XX为该笔贷款横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四)、支付宝账单详情,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冯XX在签订《还款计划书》之后,被告冯XX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4100元,剩余62900元未支付的事实。(五)、原告与担保人张XX的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张XX认可其担保责任的事实,且未超过担保期限。
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均予彩信。判决:一、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629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