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0)甘0802民初4840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在XX工地承包工程时相识,被告称自己代理空气能热泵设备。201X年X月,原告接到安装空气能热泵设备的活,向被告订购了两台机器、两个泵,一个控制柜,共计花费74700元。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70000元;2020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4700元;2020年1月8日,因被告急用钱,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款1000元。
原告支付价款后,被告迟迟不予发货,无奈下原告从他处购买空气能热泵设备,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本人朱XX,身份证号:622XXXXXX,今欠拜XX现金陆万伍仟柒佰元整(65700元),于2020年4月6日前还清”。 欠条到期后,原告开始向被告要求退还欠款,但被告置之不理。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案件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充分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被告缺席,我作为代理律师发表了明确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25条、第26条、第60条第2款、第1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
律师提醒:
在商事交易中,如有法律问题存有疑惑可以咨询律师,尽量避免事后未签订合同,无交易凭证导致支付货款未收到货的窘境发生;
建议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相关事实,例如签订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提供供货单、对于聊天等内容记得留存,保护自身权益。
在对方可能存在违约情况下,建议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欠条,证明钱款的事实,收集身份信息,以便于日后追索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