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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X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公司经营
  • (2020)津03民终44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雅楠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4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邹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北京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姜XX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贾XX


  • 2020-11-16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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