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4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邹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北京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姜XX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