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皖16刑终344号
刑事辩护
邹玉杰律师 在线
安徽金亚太(亳州)... 主任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详情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皖16刑终3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大专文化,农民,住东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玉杰,安徽XX律师。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皖16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6年3月15日至20日,景X(已判刑)伙同他人到利辛县望疃镇兴XX张某2家门口,以宣传产品为名,免费向附近村民发放小物品以骗取村民信任。后景X等人提出要得到名额有限的免费贵重物品需先用现金购买,再如数返还价款。2016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赵XX同景X、戴X(已判刑)、顾XX、刘X(均另案处理)以同样方式向附近村民发放物品,让村民误认为对方收取现金后会继续退款,景X等人收取款项后并未返还,驾车逃跑,村民宋X、韩X等人当天被骗三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并发还各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并发还各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赵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未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鉴定不当,赵XX系从犯,赵XX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对赵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赵XX犯诈骗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所提原判未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鉴定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物品系赵XX等人实施诈骗的前期投入,其价值不影响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判未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鉴定并无不当。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赵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XX在共同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赵XX有坦白、退赃情节,原判所判刑罚嫌重,可在原判基础上酌情从轻。对赵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林

  审判员罗X

  审判员杜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X


  • 2017-07-20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邹玉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邹玉杰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16年
邹玉杰律师
13416200****2883 执业认证
  •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 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亳州市希夷大道1092号金泽大厦10楼
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 金亚太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经典案例: 1.安徽司法行...
  • 138 5652 6616
  • sviplaw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