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双方纠纷受伤原因不明,多方查证,最终获得赔偿

  • 损害赔偿
  • (2019)鲁0702民初7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飞律师
本案是因为双方冲突,误伤当事人,但是现场没有视频,只有相关的证人,但是证人也没有看全过程,只是看到最后的结果,这个案子公安机关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来说索赔很不利,但是律师代理后调取公安笔录并查阅公安笔录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来,经过质证,最终当事人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潍坊市XXX。

  委托代理人陈飞,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住潍坊市XXX。

  委托代理人XX,山东XXXX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陈飞,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用7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予以确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原告陪孙女在鲁台会展中XX参加舞蹈活动,被告之妻与原告儿媳妇发生争执,后被告又与原告等人争执,期间,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救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未与原告发生争执,更没有导致原告受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7年12月31日在鲁台会展中XX因故发生争执,拨打110报警,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北关派出所的出警证明载明:报警人称“2017年12月31日16时35分左右,在潍坊市潍城区鲁台会议中XX一楼大厅走廊,有一孕妇和老太太躺在地上,疑似受伤”,我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发现,孕妇李XX、老太太,二人在冲突中受伤。对出警证明依法采信。对本院委托的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裁判本案的依据,依法采信。

  本院认为,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北关派出所的出警证明,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妻争执后,二人在冲突中受伤,本院调取的潍城公安分局北关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载明:被告当时在场,与对方理论,并与原告倒在一起,是争执的一方当事人。现冲突中受伤的一方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原告受伤是两方冲突所致,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同理,如被告在冲突中也造成了损失,可以向原告主张。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70842.82元。伤残赔偿金:按照城乡结合部标准55846元(39549元+16297元)÷2*20年*10%)、护理费:6501.20元(39549元÷365天*60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后续治疗及二次手术费:8600元、伙食补助费:840元(28天*30元/天),鉴定及检测费费:2744元、复印费42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148316.02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冲突的起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被告对冲突的起因及过错程度都没有举证证明,以各承担50%责任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74158.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74158.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负担775元,被告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XXX


  • 2019-06-26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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