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038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吉春,吉林XX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宋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在公主岭市××镇上,被告人张XX与其妻子孔X3因孔X1家在收地过程中错掰了张XX家一垄苞米,与孔X1、郑X、孔X2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XX将郑X摔倒,致其右手腕部受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X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在公主岭市××镇上,被告人张XX与其妻子孔X3因孔X1家在收地过程中错掰了张XX家一垄苞米,与孔X1、郑X、孔X2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XX将郑X摔倒,致其右手腕部受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X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孔X1、孔X2等人证言,被害人郑X陈述,被告人张XX供述,庭审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宋吉春关于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人民陪审员 宋嘉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