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洁,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张X,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XX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陈XX介绍认识,被告有一份投资国企的项目,盈利可观,一共要投200万元,被告缺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在杨浦区的一个咖啡馆,原告当场分八次向被告转账,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8月12日还款。2018年10月左右,被告归还原告12万元,确认是归还的借款本金,故剩余借款28万元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张X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张X写下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张X(XXXXXXXXXXXXXXXXXX)因家中需要向王XX借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借期壹个月.从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止.如到期未能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并按3‰天支付违约费用。”
另查,2018年7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八次,共计转账4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关于还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本金12万元,被告未对此予以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违约金,被告在借条中已记明逾期承担违约费用,但约定的比例过高,现原告已作调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由此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卫 文
审 判 员 郑 马 威
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