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X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洁,上海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27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XX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XX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XX持有的上海XX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陈XX名下持有的上海XX公司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康晓莉
审判员 沙 莎
审判员 吕荣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