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代理人:杨晶,湖北XX
被告: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
2017年7月,原告在XX上找工作时,搜索到被告在XX上发布的招聘劳工前往新西XX从事建筑工作的广告,同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中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并支付21000元费用。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居间服务,办理时间是4-6个月,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告签证办理不成功,被告应无条件退还所交费用。后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原告办理相应签证手续,经原告不断催促,被告要求原告缴纳5万元保证金才下签证。原告遂再次支付被告5万元。之后原告觉察可能上当受骗遂找到被告公司,2018年7月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款计划书》,但被告退款32700元之后就失联。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诈骗,但经原告及其他受骗人员报案,公安机关一直没有调查立案。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委托律师以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被告,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