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黔2631民初100号
被告人:岳阳市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双雄
原告主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进行路桥施工挖断其两亩责任X导致鱼苗损失900斤,通水障碍导致原告责任X无法种植水稻、苦瓜和丝瓜等农作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责任X水渠的毁损与原告有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欧X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