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拿回拖欠多年的货款
一、双方身份信息
原告:XX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祥和XX(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被告曾分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螺丝、悬瓶等价值55,297.10元的货品,原告曾多次催收货款,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仅向原告支付了7,000.00元,尚有48,297.1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了货物买卖是事实,但我与原告曾多次发生货物买卖关系,之前的我都是付清款项了的。最后由于工程结束,我向原告购买的货物还有部分剩余,我就与原告协商退货事宜,结算后我再向原告付款。如果原告不给我算退回的货物,我尚欠原告货款48,297.10元是事实。我给原告拉回去的货物原告同意折算15,000.00元,我不认可,我认为拉回去的货物远不止这个价钱。所以双方未协商一致,我就没有付款。
三、法院裁判分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仅以需要退货为由进行抗辩,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究竟退还了价值多少钱的货品给原告,亦未证明其与原告达成了退还货物以抵扣货款的协议,其未支付尚欠货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在购买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催收后仍未支付,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四、裁判结果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尚欠的货款48,297.10。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起XX